菜名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4-05-2302 货真价实开餐厅 地理标志能用吗?
看了这个案例,有的餐饮经营者不免产生担忧,现在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么大,如果我使用的是真的“A市辣椒”,那么开餐厅的时候想要在菜名里加上“A市辣椒”,会不会有侵权风险?是否要取得A市辣椒产业协会的许可呢?
对于“A市辣椒”这种申请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若餐饮经营者使用的辣椒的确产于A市辣椒特定生产地域范围,则无需申请即可在菜名中使用“A市辣椒”字样,并不涉及侵权风险。
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不同,并非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而是标示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标识。换而言之,证明商标并非表明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而是由证明商标注册人证明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所谓证明商标专用权,与商品商标专用权亦有所不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只能准许其他人使用该证明商标。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因此,A市辣椒产业协会作为“A市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使用。而且,A市辣椒产业协会也不能剥夺虽然没有向其提出使用“A市辣椒”商标的要求,但菜品所用原料确产于A市辣椒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的餐饮行业经营者正当使用“A市辣椒”字样的权利。简而言之,只要您的用料货真价实,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起菜名,不用担心是否涉及侵权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第二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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