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的“网名”也受法律保护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4-05-23/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 /
【案例回顾】
李某使用网名经常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作品,在网络A平台上活跃多年,有一定名气,深得粉丝喜爱,目前拥有粉丝近百万,李某用其网名直播带货的销售情况也比较理想。但是,李某近期在网络B平台上发现了一个刚注册不久的公众号,该公众号的名称使用了与李某一模一样的网名,经常发布作品,并且李某从留言区发现很多网友误以为这也是李某本人经营的公众号。李某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到了该公众号的经营者张某,要求其改名,但张某认为网名是虚拟的,可以随意起,李某无权禁止,并表示自己已经对该网名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已经初审公告,网名系其合法商标,其有权使用,并要求李某禁止使用其商标。该案中的网名是否受法律保护?网名到底属于谁?
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思九律师:
李某的网名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网名都会被法律保护,网名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得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第二,当别人使用的时候,要达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程度。
此案中,首先,李某使用的网名账号名下拥有粉丝近百万,明显符合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条件;其次,通过张某公众号的成立时间以及公众号中的留言可以判断,很多网友误以为张某的公众号实际经营人为李某,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李某的网名可以参照姓名权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张某提出其使用的公众号名称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张某能否由此就有权继续使用李某的网名并要求李某禁止使用呢?网名到底属于谁?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简言之,如果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尚处于公告期内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已经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无效申请。
此案中,李某的网名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与李某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李某的网名属于李某的在先权利,张某虽然就网名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但其注册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鉴于张某的商标尚在初审公告期,李某可以以在先权利为理由就张某申请的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同时,张某的抢注行为和经营行为还涉嫌“傍名牌”“搭便车”,不仅涉嫌侵犯李某的在先权利,还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网名的保护设定了前提条件:需要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也就是说,没有知名度的普通网名难以参照姓名权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如果您非常重视自己的网名资源,无论其是否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先申请相关商标保护可以免除部分后顾之忧。